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7月27日
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2023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升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能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九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黄土高原塬面治理保护、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塬面、沟头、沟坡、沟道防护等措施,加强多沙粗沙区治理,开展生态清洁流域建设。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与管理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七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第十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