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水务局、水土保持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意识,全面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7〕123号)以及甘肃省水利厅关于《甘肃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考核办法》(甘水建管发〔2017〕222号)要求,对全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面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现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质量终身责任的管理
(一)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责任,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检测承担责任。
(二)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政府监督的管理方式。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工作,定西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各县(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依据事权划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定西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对各县(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与安全管理站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关于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
我市范围内承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自检、平检和抽检)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
三、关于质量终身责任的书面授权及承诺
1.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见附件1),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的相应责任,并不免除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2.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报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应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报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已经开工且在建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补签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补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项目法人报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时,应当核查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四、关于质量终身责任的信息档案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变更情况等;
2.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五、关于质量终身责任的公示制度
(一)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照片、有关注册执业资格情况,未实行注册或执业资格制度的注明职称和专业。
(二)水利工程竣(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标牌损坏,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原内容进行重新设置。标牌设置基本要求:
1.在不破坏工程结构的情况下,标牌安装应牢固可靠,不易受损、受污,字体应清晰可辨;
2.建设期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注明其在岗起止时间;
3.灌区渠道、堤防等线型工程应按标段设置,并载明各标段起止桩号。
六、关于质量终身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导致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等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水利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影响工程安全或防汛安全;
4.存在其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项目负责人因调动工作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后,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上述情形的,仍应依法追究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项目负责人已退休的,被发现在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上述情形的,仍应依法追究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发生上述情形的相关责任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或者发生变更合并的,仍应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发生上述情形的,除依法依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不良行为或列入黑名单,给予信用惩戒。
(四)项目负责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定西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定西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定西市水务局
2018年9月10日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兹授权我单位 (姓名)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
注册执业资格 | 注册执业证号 | ||
被授权人签字: | |||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定西市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受 单位(法定代表人 )授权,担任 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并对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授权单位(盖章):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